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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1   点击数:loading

行政执法主体:梅州市商务局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梅州市商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4、《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6、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7、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10、《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定规定”文号:梅市府办[2014]32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组织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梅州市支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2004416号令)第17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三定规定”文号:梅市编字【200238

 


 

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0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03-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0-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行政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7-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国务院

2005-1-1

 

 

 

部门规章

1、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1999-06-01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

2004-7-1

3、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

商务部

2005-7-27

4、关于对ManBetx客户端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12-10

 

 

部门规章

5、《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4-1

6、《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发改委、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2007-5-1

 

 

部门规章

7、《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01-01

 

 

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2012-11-01

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商务部

2006-10-21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ManBetx客户端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

1999-11-01

 


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24项)

(一)违法内容:典当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动产抵押业务或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
    2
、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3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5
、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6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
    7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或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26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28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第34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29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43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第44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第64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26条第(一)、(二)、(五)项,第28条第(四)项或者第34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29条或者第43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44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二)违法内容:从事再生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或者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令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三)违法内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处罚种类: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第十五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投资合作科

    (四)违法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处罚种类: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2.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第十五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投资合作科

    (五)违法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2.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第十五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投资合作科

(六)违法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2.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第十五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投资合作科

(七)违法内容: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4)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6)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投资合作科

(八)违法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投资合作科

(九)违法内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2.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违法内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一)违法内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市场风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二)违法内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市场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三)违法内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四)违法内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五)违法内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六)违法内容:市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第3号令)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科

(十七)违法内容:有下列情形的:
    1 .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2.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3.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4.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市场秩序调节科

(十八)违法内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24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十九)违法内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24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二十)违法内容:特许人未按规定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备案,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8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25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二十一)违法内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19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16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19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26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二十二)违法内容:1.特许人未按规定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
    2.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不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 第485号)第21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23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28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二十三)违法内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二十四)违法内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七条: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促进科

二、行政许可(共4项)

(一)审批ManBetx客户端企业合同、章程,核发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二)ManBetx客户端、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法律依据:1.《广东省ManBetx客户端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号公告)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本省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第五条:企业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每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下放事项第10项:“ManBetx客户端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办理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2.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2004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令)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86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4.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的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境)外企业、机构(含驻华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广东省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办结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四)市级权限范围内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1、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26号)第三条: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3)《2014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现决定调整《2014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取消部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201471日起执行。

4)《公布调整至广东省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

办结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的,在权限内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局、各特派办、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进口自动许可证》。
   
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十一条  第3点: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商务部。
   
5)《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函【20139号)第23项: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办结时限:申办材料齐全的,在权限内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三、行政强制(共1项)

行政对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

采取措施: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执法机构:梅州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四、行政征收(无)

五、行政裁决(无)

六、行政给付(无)

七、行政确认(共2项)

    (一)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法律依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执法机构: 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二)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2004416号令)第17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执法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梅州支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一)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法律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2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54:省属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二)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统计局、外汇局(外经贸技发〔2001604)];
    2.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55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2号)行政审批科职能: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三)ManBetx客户端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ManBetx客户端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的第六条: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
《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66号)的第二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下放事项第33项:ManBetx客户端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下放实施机关为地级以上市政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主席第50号令)第七十八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5.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2号)行政审批科职能:办理ManBetx客户端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四)属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ManBetx客户端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初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五)市属ManBetx客户端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鼓励ManBetx客户端的规定》(国发[1986]95号)的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2.
《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ManBetx客户端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6]822号)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的ManBetx客户端企业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须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3.
《关于印发〈广东省确认和考核ManBetx客户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外经贸资资管字[1998]048号)的第三条:省外经贸委是我省(广州市和经济特区除外)“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机关.广州市和经济特区的外经贸部门可根据《外经贸部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也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实施细则。和第五条:各市外经贸委(省直委、办、厅、局、总公司,下称省直单位)协助省外经贸委负贵本地区(本系统)“两类企业”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第12项:ManBetx客户端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下放县级和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
    
执法机构:梅州ManBetx客户端审批科

 

                                    梅州市商务局

                                                20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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